1 关于下发《台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75号)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台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现将《实施意见》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 .台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意见(试行) 2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书》 3 .《台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确认与档案管理》 4 .《台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手册》 ⒌《台州市中小学校专业发展培训汇总表》 二 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2 附件1 : 台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等精神,结合台州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全面开展各级各类教育教学管理干部与教师培训工作。通过加大培训建设投入与完善培训竞争机制,不断提高各级教师培训机构与各级各类学校的培训能力,进一步丰富培训途径、形式与内容;坚持以教师为本的培训原则,鼓励教师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培训项目,实现教师培训的自主性与有效性,促进我市教育管理干部与教师专业水平的整体提高。 二、培训目标 以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为核心,以提升培训质量为主线,努力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加大教师培训支持力度,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全体中小学教师进行分类、分层、分岗培训,多渠道促进教师素质的全面提高。 3 三、培训任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是指为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包括民办学校)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教学技能而组织和举办的非学历培训。 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 5 年为一个周期。在职教师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 3 6 0 学时,其中校本培训时间的计算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教师周期内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但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 4 8 学时,最高不超过 1 4 4 学时(培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