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之一 亲告罪 1.第98 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第246 条:侮辱罪、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第257 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
4.第260 条: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5.第270 条:侵占罪
专题之二 分则自首 1
第164 条第4 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390 条第2 款:(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392 条第3 款:(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专题之三 禁止性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分则部分 1.第233 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2.第234 条:故意伤害罪
3.第235 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266 条:诈骗罪
5.第397 条第1 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397 条第2 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二)总则部分 1
第31 条第2 段: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101 条: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专题之四 刑法分则的累计计算 1.第153 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3 款: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第201 条【逃税罪】第3 款: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第347 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7 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