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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讲义总结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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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之一 亲告罪 1.第98 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第246 条:侮辱罪、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第257 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 4.第260 条: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5.第270 条:侵占罪。 专题之二 分则自首 1. 第164 条第4 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第390 条第2 款:(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第392 条第3 款:(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专题之三 禁止性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分则部分 1.第233 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2.第234 条:故意伤害罪。 3.第235 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4. 第266 条:诈骗罪。 5.第397 条第1 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6. 第397 条第2 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二)总则部分 1. 第31 条第2 段: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第101 条: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专题之四 刑法分则的累计计算 1.第153 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3 款: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第201 条【逃税罪】第3 款: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第347 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7 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4.第383 条【贪污罪】第2 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5.第386 条【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 条的规定处罚。 专题之五 刑法分则的数罪并罚 1.第120 条第2 款:犯前款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第157 条第2 款: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 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第198 条【保险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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