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诉法修订与司法解释的关系 尽管从宽泛的意义上说,司法解释包括法官处理具体案件时在裁判文书中对法律条文具体含义的阐述,但从规范意义上说,我国的司法解释特指享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在我国,虽然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都是具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但由于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范围相当窄,仅仅是在抗诉监督问题上同民事诉讼发生联系,最高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法所作的解释是非常之少的。几乎所有的司法解释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这些司法解释便成为本文讨论的对象。 民诉法一 进入审判实务,解释的必要性也就随之产生。司法解释是法律条文与诉讼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行动中的民诉法,是充 满 生命 力 的活 的民诉法。民诉法是随着 司法解释一 起 生长 的,在审判实践这一 肥 沃 土 壤 中,民诉法不 断 长 出新 枝 嫩 叶 。从我国民诉法发展的历 程看 ,无 论是新 中国第 一 部 民诉法的制 定 ,还 是 1991 年 对该 法的修订,都从审判实践中汲 取 了 大 量 的养 分 ,以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制 定 、修改 法律的重 要参 考 依 据 。因 此 ,即 将 进行的对民诉法的再 次 修订,无 疑 也应 当高度 重 视 现 行民诉法颁 布 以 来 最高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将 审判实践中的成功 经 验 上升 为法律。 另 一 方 面 ,民诉法的修订也为立 法机关审视 、检讨司法解释提 供 了 极 好 的契 机。司法解释有不 少是应 对审判实务中的紧 迫 需 要而 作出的,解释者 无 法像 立 法者 那 样 有充 裕 的时间 从容 不 迫 地 作长 时间 的考 量 ; 司法解释虽然是针 对法院在审理和执 行民事案件中遇 到 的问题进行的,但关涉 的主 体往 往 并 不 只 是法院,在涉 及 其 他 主 体的解释中,解释者 有时也难 免更 多 地 从自 身 利 益 或 自 己 工 作便利 出发; 现 行民诉法颁 布 实施 以 来 的 10 多 年 ,正 是中国社会 一 步 步 地 从计 划 经 济 走 向 市 场 经 济 ,从人治 走 向 法治 的 10 多 年 。在这一 社 会 急 剧 变 革 的转 型 期 ,我国法院为建 构 适应 市 场 经 济 和法治 社 会 需 要的新 型 民事审判方 式 ,一 直 持 续 不 断地 在进行民事审判方 式 改 革 ,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