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标准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8-03-31 【生效日期】2008-04-01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 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3亿元以下 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2亿元以下 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 3亿元以下 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2亿元以下 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