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第1页共7页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