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o—八年七月一、引用技术标准的规定(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设备监造管理暂行办法》。(2)国质检质联[2001]174 号《设备监造管理暂行办法》。(3)DL/T586—2008 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4)GB/T19000idtIS0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5)设备供货合同及其全部附件、以及其引用的标准、规范,有关本项目经买卖双方或招标人、投标人、设备监造单位三方代表签署的会议记要、补充协议等。(6)制造厂的经审核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检验试验规程、企业标准和质量体系文件。(7)上述未涉及的地方,以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为准。产品标准按供货合同、技术协议规定执行,合同中无规定或不明确、不完整的,按下列原则处理:a、按国家标准;b、国家标准无规定的,按行业标准;c、国家和行业标准均无规定按企业标准;d、引进国外技术生产的产品,按引进技术标准;e、必要时招标人、投标人和设备监造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技术标准。二、术语和定义1、H 点(停工待检点)针对设备的特殊工序的质量控制而设置的监控点,物资管理部门或监造项目部应在约定的时间到现场对该控制点进行监督检查,未经检查认可不得超越该控制点而开展后续工序。由供应商提前 10 天书面通知,物资管理部门或监造项目部接到通知后 3 天内书面答复。供应商若未接到书面答复,并且监造人员在第 12 天仍未到达的情况下,供应商自动转入下一道工序。2、W 点(现场见证点)设备监造授权工程师对供应商被检设备的重要工序或重要检验、试验实施会同检验。设备监造代表不能按时参加会同检验,供应商可以自行检验,合格后转入下道工序,此见证点的检验或试验记录应提设备监造工程师确认,有疑问时,设备监造工程师可要求重新进行W 见证。3、R 点(文件见证)被检设备由供应商自行检验,供应商提供该检验或试验点上的记录或报告,由设备监造代表进行见证。三、设备监造范围序号监造设备制造厂制造地点数量(套)制造工期计划制造时间1燃气轮机及其附属设备二菱1#机40 周2#机44 周2蒸汽轮机及其附属设备东方电气1#机40 周2#机44 周3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东方电气1#机43 周2#机50 周4余热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杭州锅炉1#机40 周2#机48 周注:实际制造时间未超过计划制造时间一个月,合同总价不调整。(1)如监造地点有变化,发包人将提前 20 天通知监造方,在此情况下,除非监造地点的改变在原所在国以外,发包人将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