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总、分支机构如何处理涉税事宜食堂发生的费用税前如何扣除问
企业食堂开支(包括食堂人员工资、水电费、折旧、用煤等)不进成本,到底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还是通过“应付福利费”列支
由于各级开发区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吸引,在远离XX县区的开发区落户的企业越来越多
这些企业为了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有很多都开办了自己的职工食堂
目前企业办食堂的方式,从经营模式看,有企业自办经营和对外承包经营;从费用承担方式看,有企业承担和职工自行承担;从服务对象看,有只为职工提供服务和既为职工提供服务同时也对外提供服务;等等
企业办食堂的方式不同,其纳税处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一、企业自办经营这种情况下职工食堂一般都作为企业的一个非独立核算单位,食堂收支统一纳入企业会计核算
对于这种经营模式,目前一种很普遍的观点认为,企业自办食堂为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无论是否对职工收取费用,它的职能都不同于企业的制造与管理部门,而是与企业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一样,同为企业福利部门,因此食堂发生的相关费用,都应该由“职工福利费”支付,即会计上不应作为企业的费用;税法上,食堂工作人员作为福利部门的职工,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数,食堂发生的相关费用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种观点看起来很有道理,但其实不论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没有职工食堂费用必须从“职工福利费”支付的要求
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职工福利费”主要是用于职工医疗保险等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工资等;税法上,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明确要求从职工福利费列支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也只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及第1页共6页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工资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认为职工食堂费用应从“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观点,无论在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