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推行问责制的几点思考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思考【摘要】我国行政问责制在问责主体、对象、方式、程序等方面还不完善
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常态化,能够使官员预测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避免失职失责行为的发生
这必将有利于官员的清廉公正,也有利于对民众权益的维护,对法治政府、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问责意义完善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被广泛应用于公共行政领域,并发挥出了其作为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民主政府的重要途径的作用,成为国家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问责在实施过程中,强化了官员的责任意识,达到了推进责任政府建设、促使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忠实履行职责的目的,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及现状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我国行政问责制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法律,多是散见于一些规定和条例中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正式实施,2002年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对领导干部引咎辞职作了明确规定
2003年因“非典”而颁布实施的《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及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专门规定了对有失职、渎第1页共5页职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
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对决策责任的追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同时在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