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役人员劳动保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石劳社〔20*〕9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掌握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范围按照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XX市民政局、XX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石劳社〔20*〕99号)和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XX省民政厅、XX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冀劳社〔20*〕38号)划定的范围,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是指:安置在企业的复员干部和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二、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历史拖欠工资问题(一)企业是解决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的主体
(二)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工资问题由企业本身解决
(三)对困难企业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工资,随着我县经济发展逐步落实
(四)对正常生产经营和停产、半停产、“三无”(无场地、无厂房、无资金)企业的认定,由县政府办牵头,县人劳社保局、发改局、工促局、审计局、财政局组成工作小组,进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集体研究确定
三、积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一)从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第1页共4页《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对已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且符合《XX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