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残疾的评定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评定标准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盲又分为两级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0
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
02,而低于 0
05;或视野半径小于 10度
低视力分为两级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
05,而低于 0
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
1,而低于0
需要注意的是,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另外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
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除此,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应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最后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