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过程思考党的**指出“要增强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这是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专司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方面具有较强的法律、职能、地位和信息优势,尤其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及主导作用不可替代
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贯彻藩实**精神,积极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切实履行好监管市场的职能做了大量的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专门于20XX年10月下发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XX]第131号)(以下简称《意见》),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技术指标、评价标准、监管方式、保障措施等方面都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又把20XX年定位为诚信建设推进年,将大力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作为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具体措施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围绕国家总局的文件精神和工作安排,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措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也稳步实施并己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我们在工作中也发现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影响制约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和深入进行,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
一、存在问题:(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法律依据不足,缺少“基本法”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没有一套完善的与企业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无法依据法律法规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进行科学的、规范化的运作
这使得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权威性受到质疑,甚至有违法行政、侵犯企业合法权益之嫌
主要有以下具体体现:1、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无法定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自身职能掌握着与企业信用相关的大量信息
除企业的登记注册信息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第1页共7页当公开外,其他有关企业经营者、企业日常管理、企业违法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