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环境调研报告一、社会信用制度的渊源概述信用是一切制度和规范得以确立和运行的基础,是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建立的依靠。诚实守信在中国自古即为修身立国之本。中国数千年的文明史中,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源远流长。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反映了中华传统文化的主流理念。传统的信用伦理可追溯到西周时期。“以质剂结信而止讼。”(《周记·地官司徒·司市》)春秋时期,“信”的意义得到了儒家的阐释,与“忠”、“孝”、“仁”、“义”并列,成为儒家处理一般社会关系的惟一的伦理准则。至汉代,契约的结尾都有“以印为信”的套语,明清时代则常见“恐后无凭,立此契为信”等等。这种将信用的建立落实到每一次具体契约关系中的做法,贯穿了中国传统契约全部的发展过程。中国传统契约的效力确立过程,也是信用价值的意义和权威在社会中得到普及的过程。历经数千年熏陶的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在中国的商业文化中始终处于根基的位置。中国商人历来以“诚信”与“不欺”作为伦理要旨。认为“善商者,处财货之物,而修文明之行,是故虽利而不污,……故利以义制。”明清时代的晋商、徽商、闽商、粤商等商帮都表现出中国商人以儒道作为商道的根本传统。即所谓“以诚待人,以信接物、以义为利、仁心为质。”始创于清朝康熙年间的北京同仁堂,其堂训:“求珍品,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讲堂誉,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无疑是其300多年诚信文化的真实写照。西方人的信用精神,在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有精确的描述,他征引美国早期政治家、作家本杰明·富兰克林的一系列论述:“切记,信用就是金钱。”、“影响信用的事,哪怕十分琐屑也值得注意。”信用不单是那种随处可见的商业上的精明,而是一种精神气质。诚实之所以有用,是因为它可以保证信用。韦伯认为,这些正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精神。西方现代商业伦理都一直沿袭着韦伯这一主流思想。从相互信任的理由中产生出诚信的客观概念,即第1页共7页合乎道德,人们把这种诚信理解为具有约束力,这种可信任性一开始就是国际贸易世界的基石。遵守社会诚信,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是西方商人人格和商人精神的集中体现。信用成为法治理念根值于罗马法,由“主观的善意与客观的平衡所构成,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19世纪末,为了协调契约自由和自由放任主义带来的矛盾和冲突,受社会本位法律思想的影响,立法者将诚实信用等道德规范引入法典。如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债务人须依诚实与信用,并照顾交易惯例,履行其给付。”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现代民商法的最高原则,学者谓之“帝王条款”。当今世界的经济关系已经把诚实信用作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如《联合国国际贷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都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郑重规定。而且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的民商法,也都对诚实信用作了规定。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构造和探索中前进,其开放性和世界性特征对诚实信用原则提出了道德法律化的迫切要求。中国合同法确立的诚信原则正是顺应这一潮流的立法举措。二、建立我国企业信用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建国以来,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种资源由国家配置,企业信用完全依附国家信用,企业缺乏树立良好形象的内在动力,企业信用先天不足。以信用为基础的契约经济也随之终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休制在我国的初步建立,市场机制的作用日益发挥。相应“市场失灵”、“市场缺陷”也逐步显现出来。法治精神的缺乏使得经济伦理的底线——社会信用的建立缺少动力。传统的信用文化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信用体系被打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体系未建立起来,导致整个社会“信用真空”。当前企业信用缺乏远不止于假冒伪劣泛滥、合同欺诈、逃避债务、偷税漏税、走私骗汇、虚假注册、黑幕交易、价格陷井、伪装上市等等表现。据统计,2002年全国企业三角债逾15万亿元,因逃避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因恶意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金融犯罪案件达7000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