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 律 师 事 务 所 登 记 管 理办 法 》、《 合 伙 律 师 事 务 所 管 理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行 政 规 章 的规 定 及 合 伙 发 起 人 签 署 的 《 合 伙 协 议 书 》 的 约 定 , 制 定 本 章 程
第二条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和 执 业 场 所
名 称 : 江 苏 XXX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英文名 称 : JIANGSU LAW FIRM 执 业 场 所 : 第三条 本 所 的 组织形式: 合 伙 制 律 师 事 务 所
第四条 本 所 系由以 下 执 业 律 师 作为合 伙 人 发 起 设立( 按姓氏笔划为序): XXX 执 业 证号: 身份证号: XXX 执 业 证号: 身份证号: XXX 执 业 证号: 身份证号: 第五条 本 所 是由上条所 列合 伙 发 起 人 依合 伙 协 议 的 约 定 共 同出资开办 的 社会法 律 服务 机构, 实行 自愿组合 、 自主经营、 共 同管 理 、共 享收益、 共 担风险、 自收自支、 自负盈亏、 自我约 束、 自我发 展的运行 机制
本 所 的 财产归合 伙 人 所 有 , 合 伙 人 对本 所 的 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 责 任
第六条 本 所 经江 苏 省 司 法 厅 批 准 和 颁 发 律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许 可 证后 成 立, 依法 开展业 务 , 受 国 家 法 律 保 护
本 所 的 一 切 业 务 及 活 动 应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并 接 受 司法 行 政 机关 和 律 师 协 会的 监 督 、 指 导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