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产 项 目 投 资 合 作 协 议 书 本 协 议 由 以 下 各 方 于 年 月 日 在 中 国 市 签 订 : 1、 A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投 资 方 ”) , 系 一 家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设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法 定 地 址 : [*]; 法 定 代 表 人 : [*]; 注 册 号 : [*]; 2、 B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合 作 方 ”) , 系 一 家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设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法 定 地 址 : [*]; 法 定 代 表 人 : [*]; 注 册 号 : [*]; 3、 C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公 司 ”) , 系 一 家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设 立 并 有 效 存 续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法 定 地 址 : [*]; 法 定 代 表 人 : [*]; 注 册 号 : [*]。 投 资 方 、 合 作 方 和 项 目 公 司 以 下 合 称 为 “各 方 ”, 各 自 单 称 为 “一 方 ”; 投 资 方 、合 作 方 以 下 合 称 为 “双 方 ”。 鉴 于 : (1) 于 本 协 议 签 署 日 , 合 作 方 持 有 项 目 公 司100%股 权 ; 项 目 公 司 的 基 本 情 况 参见 本 协 议 附 件 三 附 录1; (2) 于 本 协 议 签 署 日 , 项 目 公 司 已 签 署 编 号 为 [*]号 的 《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合 同 》 , 且 已 获 得 编 号 为[*]号 的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 ; 即 项 目 公 司 已 取 得 位 1 于 [*]的 [*]地 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 以 下 简 称 “ 项 目 地 块 ” ) , 并 负 责 项 目 地 块 的开 发 、 建 设 和 经 营 ( 以 下 简 称 “ 目 标 项 目 ” ) ; 项 目 地 块 的 基 本 信 息 参 见 本 协议 附 件 三 附 录2。 各 方 在 自 愿 、 平 等 、 互 惠 互 利 的 基 础 上 经 友 好 协 商 , 就 目 标 项 目 开 展 合 作 ,进 而 达 成 本 协 议 如 下 , 以 资 信 守 : 第 一 条 定 义 和 释 义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