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和游戏”合作渠道管理办法(试行) ——2014 年 1 月修订版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节 适用范围 一、合作渠道分类: (一)终端类渠道:包括手机终端厂商、终端芯片及设计公司、电视及机顶盒厂商、其他游戏终端等。 (二)互联网类渠道:包括各类互联网网站、应用商城、客户端等。 (三)实体推广渠道:包括中国移动省及市公司、终端销售商、号卡销售商、终端预装类渠道、生活服务类渠道、其他实体推广渠道等。 (四)渠道整合商:指有能力整合部分中小型渠道资源进行游戏业务推广的渠道合作商。 二、合作推广业务范围: 2 包括中国移动手机游戏基地的游戏大厅、游戏门户、单机游戏、网游、游戏包月类产品等。 第二节 内容概要 本办法包括合作渠道接入方式及标准、商务模式、结算管理、日常管理、考核管理等部分。 第三节 合作对象 在渠道合作中,渠道商是重要的推广主体,允许同一公司拥有不同类型的营销渠道和同类型多个渠道,同一合作公司接入的全部渠道,统一称作一个渠道商主体,每个渠道商需单独申请接入。 第四节 管理原则 本管理办法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渠道商行为,激励优质渠道合作积极性,促进中国移动手机游戏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接入办法 第一节 渠道引入方式 合作渠道的引入包括直接引入和评审引入两种方式。 一、直接引入: 游戏基地根据客观原则,选择行业内一定范围的优质渠道作为可直接引入目标,由游戏基地主动与符合直接接入标准的渠道沟通,达 3 成合作意向;渠道方按要求提交相关资质材料,双方签定合作协议后,游戏基地安排渠道直接接入、开展游戏业务合作推广。 二、评审引入: 对于不满足直接引入标准的渠道可通过评审的方式引入。渠道合作商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游戏基地牵头组织评审。原则上每季度组织评审一次,有紧急需求的可另行组织评审。评审合格的渠道合作商在呈报公司批准后,游戏基地安排渠道接入、开展游戏业务合作推广。 第二节 合作渠道评审引入的标准 一、终端类渠道 (一)合法性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手机终端、电视及机顶盒生产相关政策法规及其他各项法律法规的合法厂商。 (二)资质要求: 合作厂商基本信息完整真实,必须为独立法人企业,公司成立时间 1 年以上,注册资金在 50 万元以上,有正常的财务能力,可顺利完成正常的协议、结算工作;必须有相应的技术能力、服务能力确保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 4 二、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