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 件 : 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 为 促 进 合 成 氨 行 业 结 构 优 化 和 产 业 升 级 , 规 范 市 场 竞 争秩 序 ,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产 业 政 策 要 求 , 按 照 “总量平衡、优 化 存量、节约能(资)源、保护环境、合 理布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特制定本准入条件 。 一、生产企业布局 (一)根据 资源、能源状况和 市 场 需求 情况, 各合 成 氨主要 生产 省(自治区、直辖市 )应严格控制合 成 氨 行 业 产 能扩张, 引导本地区合 成 氨 行 业 有 序 发展。 (二)原则上不得新建以天然气和 无烟块煤为 原料的合成 氨 装置(按 照 区域规 划搬迁、综合 利用项 目 除 外 ); 三 年内 , 煤炭 调 入省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合 成 氨 产 能(以高 硫 煤为原料除 外 );引导东 部 地区合 成 氨 生产 装置有 序 转 移 , 在 西 部地区煤炭 产 地, 按 照 煤化 电 热 一体 多 联 产 模 式 , 建设 大 型 煤制合 成 氨 基 地。新建项 目 须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及 有 关 政 策 规定。 (三 )严禁 在 依 法 设 定的生态 保护区、风 景 旅 游 区、自然保护区、文 化 遗 产 保护区、饮 用水 源保护区内 和 国 家 及 地方 所 规 定的区域内 新建合 成 氨 生产 装置, 已 在 上述 区域内 投产 运 营 的合 成 氨 装置, 地方 政 府 应根据 该 区域规 划, 依 法 通 2 过 关 闭 、搬迁、转产等方式要求企业逐步退出。 (四)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建设在依法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化工园区或集聚区内,项目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规划、化肥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要求。 二、装置规模及技术装备 (一)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单系列生产规模应不低于1000 吨/日(综合利用和联产项目除外),造气炉按需设置。 (二)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化技术。以煤为原料的新建合成氨装置应采用连 续 气化工艺 。 (三 )鼓励现 有企业开 展以原料结 构 调 整 、产品 结 构 调整 、节能、环保和安 全为目的技术改造。现 有固 定 层 间 歇 式煤气化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