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修订稿,2025082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定、批准发布、宣贯、实施、后评估、复审等九个工作环节
第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办法》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一)立项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根据检验检疫业务工作需要,本着科学、法律规范、适用的原则,编制和下达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过程;(二)标准草案在不同的标准起草阶段所形成的标准文稿
包括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标准草案(送审稿)、标准草案(报批稿)三种形式;(三)审定国家认监委对标准草案(送审稿)组织审查定稿的过程;(四)后评估通过收集指定范围内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执行情况等反馈信息,对标准质量、标准使用效果及存在问题做出评价的活动
(五)社会组织和机构指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产业技术联盟,以及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机构
第四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建设和管理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SN 系统”),对标准制(修)订工作进行全流程管理
社会组织和机构在 SN 系统注册成为会员后,可根据本细则规定主持或参加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
本细则中除注明提交纸质材料的事项外,均通过 SN 系统完成
第二章 立项第五条 工作流程标准立项包括标准制(修)订需求征集、标准制(修)订计划申报范围(以下简称“计划申报范围”)的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计划审议、项目计划编制和下达五个阶段
第六条 标准制(修)订需求的征集(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直属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和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根据社会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