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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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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和品质,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导则。 第二条 本实施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等)。 第三条 本实施导则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第四条 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实施导则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实施导则的规定。 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重点。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本实施导则规定,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特别要加大对经济适用房、旧城改造回迁房以及城乡 结合部 商品房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对工程建设各方 违 法违 规降 低 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要严 格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 罚 。 2 第三章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 (一) 应当贯彻执行实施导则,制定保证工程质量的相关措施。 (二) 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 必须保证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如对施工图设计提出工程经济控制性指标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并具有充分依据;不得将门窗、防水等工程肢解发包。 第九条 设计单位 (一) 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强化各专业协调配合,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进行深入细致的设计;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当按本实施导则落实相应的设计措施。 (二) 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三)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有足 够 的可 靠 性,住宅地 基 基 础 应满 足 承 载 力 稳 定性要求,地 基 变形 应满 足 规范规定的允 许 值 。桩 基 及 处 理后 的地 基 应进行承 载 力 的检 验 。设计文件中应注明 二次 装 修 承 载 控制值 。 第十 条 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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