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有效最低价评审办法 第一条(立法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有效最低价评审行为,确保项目施工招标评审的科学、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合肥市全部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性资金(含国债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
第三条(有效最低价涵义)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
有效最低价中标是指中标人的投标标书应当同时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和商务标、技术标的评审要求,且投标价格应为最低
第四条(评标准备)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评标前组织招标人(可委托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等相关技术人员介绍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并备齐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或补遗、全套施工图纸、工程效果图(如有)、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等资料
采用电脑评标的,须做好商务标评审的电脑及相关软件准备和控制价导入等工作
参与介绍人员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
第五条(评标程序) 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开标后,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将投标人不高于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标书按下列顺序依次进行评审,即:先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再进行商务标评审,商务标评审通过后,最后进行技术标评审,评审均通过的即为预中标人
(二)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中任一项被判定为未通过评审,再按报价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递补,按顺序依次评出预中标人、预中标候选人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商务标和技术标未通过评审的,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应当告知其原因
第六条(投标偏差处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