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病核算方法 市属医保门诊特种病月支付(报销)限额 (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一、单病种月支付最高限额 1、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在职/退休或在职30年: 60000元/年÷12月=5000元/月; 2、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 ①在职:2400元/年÷12月=200元/月, ②退休或在职30年:3000元/年÷12月=250元/月; 3、肝硬化、帕金森、类风关、系统性红斑狼疮: ①在职:2000元/年÷12月=166.7元/月, ②退休或在职30年:2400元/年÷12月=200元/月 4、恶性肿瘤: ①在职:4000元/年÷12月=333.3元/月, ②退休或在职30年:4500元/年÷12月=375元/月 二、多病种月支付最高限额 同时患有多种特殊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础,根据特殊病治疗用药的关联性,适当增加支付限额标准。其中:同时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的按照单病种支付限额的30%的比例增加,同时患有其他病种的按照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该病种支付限额的 60%支付。例: 1、 肾透析或肾移植术后+高血压: ①在职 5000+200*0.6=5120元/月, ②退休或在职 30年:5000+250*0.6=5150元/月 2、 高血压+冠心病: ①在职:200+200*0.3=260元/月, ②退休或在职 30年:250+250*0.3=325元/月 3、 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 ①在职 200+(200*0.6)+(200*0.3)=380元/月, ②退休或在职 30年:250+(250*0.6)+(250*0.3)=475元/月 2、 恶性肿瘤+高血压: ①在职:333.3+200*0.6=453.3元/月, ②退休或在职 30年:375+250*0.6=525元/月 3、 肝硬化+高血压: ①在职:200+166.7*0.6=300.03元/月, ②退休或在职 30年:250+200*0.6=370元/月 4、 恶性肿瘤+肝硬化+高血压+冠心病: ①在职:333.3+(166.7*0.6)+(200*0.6)+(200*0.3)=613.32元/月, ②退休或在职 30年:375+(200*0.6)+(250*0.6)+(250*0.3)=780元/月 三、根据合肥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做如下说明: 1、 每位特殊病患者,每月就诊医保报销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病种月支付最高限额。 2、 超过医保月支付最高限额以后的费用全部自费。 3、 住院医保报销的金额计算: ①在职报销费用=[目录内检查、甲类药品+乙类药品×(1-自付比例)] ×90% ②退休或在职30年报销费用=[目录内检查、甲类药品费用+乙类药品费用×(1-自付比例)] ×95% (二)居民医疗保险 (1)门诊: 特殊病:25种,高血压三期、糖尿病、冠心病、肝硬化、恶性肿瘤、乳腺癌、肾透析、肾移植、帕金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