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房〔2 0 0 9 〕5 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房产局、建委(建设局)、发改委(局)、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廉租住房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现将《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委托建设、购买招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办法 2 、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委托建设、购买招投标管理办法 附件 1 : 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活动,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是指:廉租住房项目从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到后续物业管理等全过程活动。 廉租住房建设方式可分为:住房保障机构或政府所属国有企业直接实施建设、委托开发企业建设、农林场统一组织建设或廉租户自建、购买在建工程或现房、通过棚户区改造方式解决的廉租住房等方式。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国家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中核定不低于 10%的比例,用于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 (三)市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一次性处理无籍房的收益; (七)政府出让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产权的收入; (八)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 第四条 廉租住房项目所在地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我省廉租住房建设严格实行“四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各地具备法人资格的住房保障机构是廉租住房项目建设法人单位,负责廉租住房委托建设、购买、新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廉租住房建设实施程序: (一)廉租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报批、公布; (二)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编制、上报、批复; (三)廉租住房项目建设招投标; (四)合同签订(委托建设合同、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