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对外合作与交流,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校教职员工等因公务或个人事务出国(境),均须通过学校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纳入学校计划的国家、省、市等政府机构及学校交流项目的出国(境)访问、学习、教学、科研、研修、培训等公务活动(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不适用本规定,具体请详见《吉林财经大学教师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管理暂行规定》);获得外方或其他资助,纳入学校计划的出国(境)活动以及其他因公(含自费公派)出国(境)等类型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的派出须坚持有利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校发展、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高的原则
第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简称国际处)是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出国(境)申报、审批、管理等工作
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为会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与规定进行会审
人事处受理因私出国(境)申请(具体请详见《吉林财经大学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包括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费出国(境)学习、探亲、旅游、定居等类型
全日制学生(含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探亲、旅游等,由其学籍管理部门受理
第二章 类 别 第五条 在外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为短期出国(境);在外时间三个月以上为长期出国(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保证履行职责、完成工作计划
第七条 工作表现好,工作业绩突出
第八条 具备派出项目要求的相关资格
第九条 符合派出项目需要的外语条件
第十条 因公长期出国(境)的在外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申请 6个月以上者,须在校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或长期公派出国(境)回校后工作满两年以上
吉林财经大学特聘教授应遵守特聘教授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