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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被控集资诈骗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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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被控集资诈骗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吴英家属的委托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吴英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进行了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参加了庭审,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 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按照《刑法》第192 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由此可见,构成集资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使用诈骗方法,三、非法集资。而被告人吴英的行为并不具备这三个要件。 一、吴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活动,外人看不见,摸不着,无法深入其内心予以了解,所以其主观心理只能通过外化的客观行为来推定。具体如何推定,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中都是参照 1996 年12 月16 日最高 人民 法院 《关 于审理诈骗案 件具体应 用法律的若 干 问 题 的解释 》( 以下简 称 《解释 》) 和最高 人民 法院 于2001 年1月21 日下发的《全 国 法院 审理金 融 犯 罪案 件工 作 座 谈 会纪 要》( 法[2001]8 号 ,以下简 称 《纪 要》) 来认定。 按照《解释》的规定,以下4 种情形属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按照《纪要》的规定,以下7 种情形属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由于《纪要》的条款含盖了《解释》的条款,所以我们可以对照《纪要》规定的7 种情形分析一下吴英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其中的4 种情形控辩双方没有争议,即吴英不具备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等行为,所以我们只需要分析其他 3 种情形。辩护人认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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