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指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新资本协议,准确划分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参照《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结合中国银行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申请实施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银行账户风险暴露是指银行账户中受交易对手信用变化影响的表内外金融工具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银行表内外所有未划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
交易账户包括:银行从事自营而短期持有并旨在日后出售或计划从买卖的实际或预期价差、其他价格及利率变动中获利的金融工具头寸;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及做市而持有的头寸;为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风险而持有的头寸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第五条 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2 (一)重要性原则
银行的重要业务和资产类别应单独分类,对规模较小且风险程度较低的,可简化或合并分类
(二)及时性原则
根据客户类别和业务实际,银行应及时确定每笔业务的银行账户风险暴露类别
(三)持续性原则
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整风险暴露分类应遵循严格、审慎的政策和流程
(四)全面性原则
银行账户的所有风险暴露都应划分到相应的类别
第六条 根据潜在风险特征,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为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公司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股权风险暴露和合格购入应收账款风险暴露六大类别
第二章 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的政策和程序 第七条 银行应结合本行的管理架构、资产结构和风险特征制定适用于整个银行机构的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政策,明确本行银行账户风险暴露分类的原则、标准、流程和内部控制程序
在本指引框架下,银行可自行细化本行银行账户风险暴露的分类
银行内部政策和 3 标准与本指引要求不一致的,须报银监会备案
第八条 银行应指定部门负责全行风险暴露分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