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铺 租 赁 合 同 甲 方 ( 出 租 方 ): 乙 方 ( 承 租 方 ): 甲 乙 双 方 就 商 铺 租 赁 事 宜 ,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在 平 等 互 利 的 基 础 上 ,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第 一 条 总 则 1 、 甲 方 将 位 于 广 州 市 区 路 号 室 平 方 米 ( 建 筑 面 积 ) 的 经 营 场 所 租 赁 给 乙 方 ( 具 体 位 置 见 附 件 二 ), 为 乙 方 提 供 经 营 活 动 ,并 以 此 面 积 计 算 租 金 、 管 理 费 等 费 用
2 、 乙 方 销 售 的 商 品 , 必 须 出 具 商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等 国 家 规 定 销 售 有 关 商 品 必 须 具 备 的 文 件 ,属 易 燃 易 爆 商 品 的 , 还 须 具 备 消 防 许 可 证
3 、 乙 方 销 售 的 商 品 品 种 及 范 围 以 甲 乙 双 方 商 定 的 为 准 , 若 需 变 更 商 品 品 种 及 范 围 的 , 乙 方须 书 面 报 甲 方 , 并 按 本 条 第 2 款 向 甲 方 提 供 有 关 证 明文 件 , 经 甲 方 同 意并 编码后方 可 销 售
4 、 乙 方 负责商 品 的 销 售 、 质 量 和售 后服务, 并 承 担开展业务的 经 营 成 本 和管 理 成 本
第 二 条 租 赁 期限 1 、 双 方 商 定 : 本 合 同 租 赁 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免租 期计 天
共计 天, 免租 期内的 管 理 费 、 营 销 促销 费 、 公共事 业费 等 不予减免, 照期支付
2 、 合 同 期满, 本 合 同 自然终止
如 乙 方 需 继续租 赁 的 , 必 须 经 甲 方 同 意后重新签订租 赁 合同 , 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