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编码:CMBC-HT-363(公司2011)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 编号:公贴现字第 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各方当事人 甲方: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各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订立本合同
文本编码:CMBC-HT-363(公司2011) 商业汇票贴现条款 本商业汇票贴现条款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章 贴现额度及期限 第一条 贴现额度金额为大写 小写 ,币种
以上贴现额度是指: □ 综合授信项下的乙方授予 的用于贴现业务的可循环额度,额度有效期与综合授信条款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一致;如已签署《联保授信额度合同》,则额度有效期、类别与编号为 的《联保授信额度合同》之约定相一致
□ 非综合授信项下乙方授予 的用于贴现业务的可循环额度,额度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对以上可循环额度,申请贴现的汇票累计票面余额在额度有效期内的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该额度,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
在额度有效期内及额度限额内,经乙方审核同意,甲方可以再次申请使用已被完全清偿的额度
额度有效期届满时,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取消
甲方必须在上述额度有效期内申请使用额度,每笔额度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的截止日
若额度有效期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
□ 乙方授予 的不定额贴现额度,在额度有效期内,甲方可随时申请贴现
额度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必须在上述额度有效期内申请使用额度,每笔额度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的截止日
若额度有效期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
□ 乙方授予甲方的单次贴现业务额度,不可循环使用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商业汇票贴现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