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川人社发〔2013〕40 号】 发布时间:【2013-06-27】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川人社发〔2013〕40 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 19 号)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 10 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 2013年7 月1 日起施行。经结合我省实际研究,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行政许可管辖分工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在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在蓉企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负责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 (二)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并可结合实际进行管辖分工,确定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关于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具备有产权的经营场所,或者租用租期不少于 1 年的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电脑、电话、传真、档案柜等办公设施以及信息管理系统。 三、关于《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印制,由负责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免费发放和管理。 四、其他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明确本行政区域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等有关事宜后,请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备案。 联 系 人:彭江 联系电话:86112724(传真) 电子邮箱:LDGZC@126.COM。 附件:《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 19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 年 6 月 26 日 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省工商局、省总工会、 省企联/企协、省工商联。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 年 6 月 27 日印发 (共印 50 份)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9 号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