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四 川 省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从 业人员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 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 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企业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变更注册、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是指已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四川省行 2 政区域内执业的人员;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上述执业证书和相应的执业印章的人员,依法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设立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考试、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五条 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家及以上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从业人员同时持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执业证书的,应只能保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及印章,其余证书及执业印章应当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六条 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 3 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并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指派,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