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0 总则 0
1 依据国家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 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编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
为适应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大纲
河道管理范围内属拦河(如电站)的建设项目,应按本大纲进行编制;属跨河(如桥梁)、穿河(如管涵)、临河(如码头)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简化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河段范围(简称评价河段):横河距离为建设项目对应的防洪标准水面宽度以外各10 米;顺河距离为建设项目及其对上下游河道产生的影响以外各300 米
2 本大纲适用于省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的编制,省内国家直管河道的建设项目编制报告还应符合国家河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省内市管河道建设项目的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可参照本大纲进行编制
3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的目的是,评价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安全行洪能力与对河道演变、河势稳定的潜在影响程度;建设项目自身的防洪安全;通过优化工程布局、调整设计方案、采取防护措施 等手 段满 足 河道安全行洪与河势稳定的要求 ;提 出 项目在运 行期 与施 工期 应当遵 循的原 则方法
4 评价报告由 建设单 位 委托 具有相 应资 质的设计研 究 单 位 进行编制
5 设计研 究 单 位 编制的评价报告,应遵 循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 政策 规章 ,实事 求 是,讲 求 科 学
评价报告实 行设计质量终 身负 责 制
6 评价报告中 采用的各项基 础 资 料 原 则上应使 用新 近 成果,并 经 有关部门认同 ,基 础 资 料 应具有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