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风险社会”下抽象危险犯扩张的正当性根据的开题报告1
讨论背景“风险社会”的概念最早由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于 20 世纪80 年代提出
他认为,在现代社会中,科技进步和环境污染等威胁人类生存的风险越来越高,社会中存在大量无法预测、无法控制的风险
这种崭新的社会形态被称为“风险社会”
“风险社会”下,人们对风险的认知和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不再仅仅关注灾难的发生,而是更加关注可能导致灾难发生的因素和过程
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抽象危险犯的概念也开始扩张
抽象危险犯指的是那些没有实际犯罪行为,但是可能会带来潜在危害的人
在传统的犯罪学理论中,犯罪是建立在犯罪行为之上的,只有犯罪行为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但是,在“风险社会”中,由于科技的进展,人们对风险的认知变得更加细致和深化,对抽象危险犯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这种变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有关抽象危险犯扩张的议论和争议
讨论目的本文旨在分析“风险社会”下抽象危险犯扩张的正当性根据
具体而言,本文将从社会风险感知、科技进步、法律适用等多个角度探讨抽象危险犯的扩张现象,并试图理解其背后的正当性原因
讨论内容和方法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1)抽象危险犯的概念、特征及其在“风险社会”中的扩张现象
2)社会风险感知的变革,科技进步对抽象危险犯扩张的影响
3)法律适用和社会治理对抽象危险犯扩张的规制作用
本文采纳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讨论方法,对现有的讨论成果与实践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全面深化地理解抽象危险犯扩张现象
预期讨论成果本文预期的讨论成果为:1)对抽象危险犯的概念、特征及其在“风险社会”中的扩张现象进行系统的阐释和解释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深化分析社会风险感知的变革、科技进步与法律适用等多重因素对抽象危险犯扩张的影响
3)探讨抽象危险犯扩张的正当性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