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总论一、关于处方的管理规定本规定系依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3号令于2007年2月14日发布)中的有关规定编写
1.处方(preScription),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门诊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2.处方除作为患者用药的凭证外,尚具有经济和法律意义,可作为药品消耗数量和药费收入金额的原始记载文件,在遇有法律问题时也可作为证据使用
各种处方应《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保存期限和销毁手续进行管理
3.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二)处方书写规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医师须在修改处再次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通用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9.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画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