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收入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保障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收入管理行为,第三条本制度用于保障单位收入准确、及时计量和核算
第四条收入是指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五条收入核算是指对收入取得的过程及其去向进行正确、系统、完整、及时地记录、反映和监督等一系列经济活动
第二章收入的分类第六条单位收入分为: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第八条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第十条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第十一条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二条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章收入的确认和核算第十三条财政补助收入的确认和核算一、财政直接支付收入确认单位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入账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
二、财政授权支付收入确认单位收到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到账通知书标明的额度确认收入
三、财政实拨资金收入确认将资金直接拨入事业单位的开户银行事业单位在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时确认补助收入
以实际收到货币资金确认收入
四、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设置“财政补助收入”总账科目,设“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