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党中央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广播电视医疗、药品类节目和广告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 年 7 月 2 日【生效日期】2001 年 7 月 2 日【发布部门】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粤广局发[2001]207 号【正文】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顺德市广播电视局、卫生局、荮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电台、电视台、南方电视台: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广播电视医疗、药品类节目和广告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电台、电视台的医疗、药品类节目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经营,要坚持服务人民群众、有益身心健康的原则;在节目宣传和广告经营的关系上,要坚持宣传与经营分开,宣传队伍与经营队伍分开的原则。医疗、药品类节目属宣传范畴,要坚持节目的公益性;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应与医疗、药品类节目有明显的区分,要依法经营和播放广告,坚决杜绝虚假的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绝不给非法广告提供宣传阵地。二、省属各电台、电视台开办医疗、药品类节目,需向省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广州、深圳及地级市以下(含地级市)电台、电视台开办医疗、药品类节目,需向广州、深圳及所属地级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由所属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备案(《备案表》附后)。三、医疗、药品类节目确需由有关医疗单位或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销售单位合办、协办或特约播出的,合办、协办或特约播出单位必须具备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资格证明,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等。医疗、药品类节目严禁由个人合办、协办或特约播出。四、除卫生健康专业频道外,每个综合台或综合频道只办一个医疗、药品类节目,与医疗卫生无直接关系的专业台或专业频道不得开办医疗、药品类节目。五、医疗、药品类节目原则上采用录播而不搞电话热线直播。确需通过电话热线直播的,要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批。六、医疗、药品类节目不得以普及科学知识、专家咨询宣传等名义,为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