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配套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电力中长期交易执行本规则
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电量和分配给燃煤(气)机组的基数电量(二者统称为计划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规则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发用电计划放开实施方案制定和具体工作推进的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评估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工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完善政策
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办法,区域派出监管机构会同地方政府对区域电力市场和区域电力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省(区、市)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引入储能等负荷资源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定参与电力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