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国有企业监事会管[文件]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监事会制度,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XX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应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向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及本办法行使职权。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过程监督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二)不干预经营原则。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三)及时报告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第五条XX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以及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监事会组成第六条监管机构依法向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推荐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及专职监事可同时派驻2至4家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第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由派出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以下简称职工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第八条监事会主席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工作人员或市属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中选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监事会主席由监管机构依法推荐,经全体监事选举产生。专职监事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中选任,或向社会公开聘任。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管机构备案。第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在同一企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第十条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具有财务、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并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沟通协调和独立工作能力;(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能自觉履行职责;(五)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职工监事人选的基本条件是:(一)本企业职工;(二)遵纪守法,办事公道,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有一定的协调沟通能力。第十二条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三条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或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以及其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任职。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三)担任破产清算的企业负责人,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监事的。第三章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职权和义务第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的情况,执行企业章程的情况以及内控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二)检查企业财务,对企业财务提出预警和报告;监督企业重大计划、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监督企业重大国有资产变动和大额资金流动事项;监督企业财务预算和决算、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情况等重大决策活动的规范情况;(三)监督企业负责人履行职务的行为;当企业负责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或者监管机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