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森林既是重要的自然生态资源,同时也是重要的物质生产要素。《森林法》作为森林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的基本法,担负着保护生态、进展林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使命。当然违法情况常常较为复杂,这些情况需区别对待,细节分析。关键字:森林法 案例分析 砍伐许可证 刑法 正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进展,导致了很多自然资源的流失,其中森林资源更是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森林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然而森林资源不但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而惨遭毒手,滥砍滥伐的现象屡禁不止,农民的利益也受到了威胁,为了保护有效的森林资源,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森林法》应运而生。《森林法》是林业事业进展保护建设的根本大法,更是森林保护管理和建设的坚强后盾和法宝。如何利用森林法让违法人员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我自己找了几个案例进行了分析。案例一:因马尾松的成长影响原告某供电局维护的高压线路的安全,供电局遂派人至某村山岭,将高压线路下的马尾松(系当地村民集体所有)砍倒后离开,其砍伐树木被当地村民捡走。被告某林业局接到报案,对此事进行调查后予以立案,经鉴定被伐树木共计 163 株,木材材积为7.4906 立方米,年轮为 9 至 19 年不等。×3 元=2445 元。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供电局诉称,根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将危及高压线路安全的树木予以砍伐、排除阻碍,属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被告对此进行立案处罚,其处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不属滥伐林木。故请求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被告林业局辩称,原告作为电力部门,只有在依法的前提下,才有权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砍伐林木,排除阻碍。现原告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大面积林木,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森林法,属于滥伐林木,应受到处罚。原告被告各执一词,被告林业局是否有权对供电局的行为作出处罚?被告将原告行为定性为滥伐树木,并使用《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是否正确?而被告林业局对对林木损失是否有权要求原告供电局进行赔偿?这是本案最为争议的三个焦点,对于这些问题,我进行了分析。我的理解:我认为《森林法》和《电力法》,在法律效力上处于同一位阶,现在原告依据电力法进行砍伐树木,而被告林业局依据森林法对其作出处罚,我想被告对原告的行为是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我对电力法不是很了解,但是通过一个学期的景观管理政策与法规的学习我知道采伐树木是需要合法凭证的,即林木采伐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