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及其体制机制创新人大常委会研究室进入 21 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谁来种地”问题凸显,培育壮大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和市场化的农业经营组织、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要求日益迫切。如何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哪些制约和障碍,如何促进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这些问题成为理论和政策研究者面临的重要课题。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基于我国传统的小规模、半自给的家庭经营农户而提出的,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我国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是推动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骨干力量。(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2012 年以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词只是在部分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文章中被提及。2012 年以来,开始出现在地方和中央的官方文件中,如浙江省正式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2012 年底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正式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指出,“新型农业(含林业、渔业,下同)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其他研究并没有进行规范的界定,仅仅指出了其包括的主要类型。界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从其提出的两个背景进行分析。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相对于传统的小规模、自给半自给农户家庭经营提出的,克服了后者在规模经济要素利用效率等方面的缺陷,具有经营规模较大、劳动生产率较高、商品化程度高等特征。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实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背景下提出,既要有较高的物质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也要适合当地实际情况,不能盲目追求经营规模,而是要规模经济和土地产出率并重。这也是官方文件正式表述中从以往的“规模经营主体”转变为“新型经营主体”的一个考虑。需要指出的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包括农业产中环节的生产经营组织,也包括为在产中环节提供各种服务的经营组织。(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类型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以来,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