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北京市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水利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36号令)、《关于印发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办[2011]46号),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取样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水务局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水务局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受市和区县水务局委托,市和区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管辖权限承担水利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测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见证检测任务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见证检测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Ⅲ等及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见证检测业务
第五条下列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100%见证取样:(一)用于主体工程的混凝土试块和砌筑砂浆试块;(二)用于结构工程中的主要受力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测项目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制定检测计划,确定承担见证试验的检测单位,配备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见证人员应由具备水利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前到该工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