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 发布单位:厦门人事局时间:2007-04-24 查看次数: XX 市人事局 XX 市科学技术局 XX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XX 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的通知 厦人[2007]50 号 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现将《XX 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 市人事局 XX 市科学技术局 XX 市财政局 二 00 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XX 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 XX 市委、XX 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3 号),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发[2006]149 号)和《XX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 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0]综 067 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 XX 市人事局考核推荐,由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经 XX 市人事局核准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 XX 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由 XX 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博管办)负责。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站的设立 第四条我市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五条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 XX 市人事局研究,征求 XX 市科学技术局、XX 市财政局意见后,报 XX省人事厅和国家人事部审批。 第四章工作站的管理 第六条设站单位要制定博士后管理办法,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加强与市博管办的工作联系,配合市博管办做好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设站单位要立足实际,结合重点,制定具有较高创新水平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并于每年六月中旬前报市博管办审核。市博管办根据各设站单位的计划编制年度博士后补助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