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 发布单位:厦门人事局时间:2007-04-24 查看次数: XX 市人事局 XX 市科学技术局 XX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XX 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的通知 厦人[2007]50 号 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现将《XX 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 市人事局 XX 市科学技术局 XX 市财政局 二 00 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XX 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 XX 市委、XX 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3 号),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发[2006]149 号)和《XX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 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2000]综 067 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 XX 市人事局考核推荐,由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经 XX 市人事局核准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 XX 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由 XX 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博管办)负责
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站的设立 第四条我市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五条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