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 (一)评定内容与标准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1、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2、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3、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臵、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臵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4、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5、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 100 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 15分;纳税申报情况 25 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5 分;税款缴纳情况 25 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20 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臵A、B、C、D四级。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考评分在 95 分以上的,为A级。 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1、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2、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3、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4、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5、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考评分在 60 分以上 95 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 5 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