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管理事故问责制度 为确保全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和教育部等十部委联合签署下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教育部第2 3 号部长令),制定本安全管理事故问责制度
一、校长: (一)安全管理职责: 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全面工作
(二)问责制度: 学校出现安全事故,直接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二、主管安全校长: (一)安全管理职责: 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直接管理责任人,负责学校的全面安全管理工作
(二)问责制度: 因管理失误出现安全事故,接受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校委会或教育局处理
三、带班领导: (一)校级带班领导职责: 1 、带班期间为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直接责任人
负责带班期间全校的一切安全工作
2 、检查、督促中层领导完成带班工作,在教学楼住宿
3 、监督、检查校警、值日、值宿人员的执行岗位责任情况
4 、发现并排查校内各类安全隐患
5 、负责晚自习的检查和学生宿舍的巡查工作
6 、完成校长委派的当日指令性工作
7 、负责处理带班期间出现的所有安全事故,并领导德育部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
(二)中层带班领导职责: 1 、带班期间的学校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一切安全工作
2 、在校级带班领导的领导下完成带班期间的各项检查任务
3 、及时检查发现校内各类安全隐患
4 、负责管理晚自习期间,上、下班及空档时段的学生秩序和安全管理工作
5 、监督检查校警执行岗位职责情况
6 、参与当班时的值宿和夜间巡逻工作
7 、调查处理带班期间出现的安全事故及学生违纪事件
(三)带班领导问责制度: 1 、因管理不善出现责任事故,按层次、分比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上交教育局处理
2 、出现经济损失视情节按比例赔偿
3 、因不及时到岗或玩忽职守,出现责任事故按法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