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吉师大校发字„2007‟ 101 号 签发人:张伯军 吉林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的职责,促进教学及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学校的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一节 教师资格 第一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参加过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通过规定课程考核,获得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者,方可承担教学工作
来校兼课的外聘教师须是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的高校教师或相关领域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节 新开课教师 第二条 新开课教师是指首次担任授课任务的教师
在正式任课前须经过至少2 课时的试讲,并经同行专家评议获得通过
第三条 新开课教师必须熟悉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内容,对重点、难点及其处理方法清楚明确,对课程的各教学环节比较熟悉,除教材外还需了解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和其他教 2 学参考资料,已写出较完整的教案
第四条 具备上述条件的教师,应填写任课资格审批表,经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对其授课资格审查认可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允许开课
第三节 开新课教师 第五条 新课是指学院首次开设的课程
开新课教师对该新课领域应有较系统的了解和研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提出了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选定或编写了有一定质量的教材或讲义
经考核,对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质量无保证、又无切实改进的教师不能担任新课讲授任务
第二章 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要求 第六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具有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热爱教育事业,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系统掌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