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及处理2010-09-12 16:46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
符合一项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 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996年 11月 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 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 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 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
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 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
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