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人 寿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 险 条 款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由 保 险 条 款 、 投 保 单 、 保 险 单 、 保 险 凭 证 以 及 批 单 组 成 。 凡 涉 及 本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第 二 条 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港 澳 台 地 区 除 外 ) 依 法 成 立 , 在 煤 矿 、 非 煤 矿 山 、危 险 化 学 品 、 烟 花 爆 竹 、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等 行 业 或 领 域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 , 均 可 作 为 本保 险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 第 三 条 本 保 险 合 同 所 称 工 作 人 员 ,是 指 与 被 保 险 人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包 括 事 实 劳 动 关 系 )的 各 种 用 工 形 式 、 各 种 用 工 期 限 、 年 满 十 六 周 岁的 劳 动 者。 保 险 责 任 第 四条 在 保 险 期 间内 ,被 保 险 人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港 澳 台 地 区 除 外 )因下列情形 导致死亡或 伤残, 且经 县级以 上安 全 生 产 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为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依照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不包 括 港 澳 台 地 区 法 律) 应 由 被 保 险 人 承担的 经 济赔偿责 任 , 保 险人 按照本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负责 赔偿: ( 一 ) 工 作 时间在 工 作 场所 内 , 因工 作 原因受到生 产 安 全 事 故伤害; ( 二 ) 工 作 时间前后在 工 作 场所 内 , 从 事 与 履行 其工 作 职责 有 关 的 预备性或 者收尾性工作 受到生 产 安 全 事 故伤害; ( 三 ) 在 工 作 时间和 工 作 场所 内 , 因履行 工 作 职责 受到暴力等 意外 伤害; ( 四) 因工 外 出期 间, 由 于工 作 原因受到伤害或 者发生 事 故下落不明; ( 五) 在 工 作 时间和 工 作 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 者在 48 小时之内 经 抢救无效死亡; ( 六 ) 根据法 律、 行 政法 规规定 应 当认定 为 生 产 安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