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各级领导、各单位、部门安全工作责任,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部制定了本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暂时终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为了落实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第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界定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及有关责任追究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可分为以下等级: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重伤,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 一 般 事 故 ,是 指 造 成 3 人 以 下 死 亡 ,或 10 人 以 下 重 伤 ,或 1000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2、 凡 发 生 以 上 四 类 事 故 , 对 负 有 事 故 责 任 的 参 建 人 员 , 根 据 事故 调 查 情 况 , 依 据 本 制 度 规 定 , 追 究 责 任 , 实 施 经 济 处 罚
对 负 有 事故 责 任 的 人 员 , 构 成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给 予 治 安管 理 处 罚 , 构 成 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