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 庆 市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暂 行 规 定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 2009‟ 6 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 20 号)、《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国发„2009‟ 12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 85 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皖发„2009‟ 1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在校学生(不含大学生)、未成年人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都可依据本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近期按照“统一政策标准、分块进行管理,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的模式实行市级统筹
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从市、县(市)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实行市级统一管理,不计为当年基金节余
风险调剂金主要用于防范市、县(市)可能出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风险,具体提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属地管理、大病统筹、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范围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协调组织中小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并配合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