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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商业银行新增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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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不良贷款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 (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控制新增不良贷款,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不良贷款是指2011年 9月 1日以后形成的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不因责任人岗位或职务变动、内退、退休、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而免除。 第二章 新增不良贷款认定 第五条 新增不良贷款认定要坚持逐笔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 不良贷款认定程序包括认定申请、审查和审批。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不得参与不良贷款认定审查和审批工作。 (一)认定申请。认定申请人是各支行的客户部。认定申请人的职责是:对已经符风险分类贷款标准的贷款,及时提出认定申请,全面、正确反映资产质量;提供事实清楚、真实可靠、全面完整、措施可行的认定申请资料、包括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及责任事实资料。支行农贷会计和负责任人进一步审核。 (二)认定审查。认定审查由风险管理部负责。风险管理部应对认定审查的全面性、客观性负责。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应签署审查意见。 风险管理部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完整性、拟认定形态的正确性; 2、对次级、可疑、损失产生原因的分析的完整性; 3、清收保全责任及检查、管理、清收措施是否可行; 4、造成不良贷款是否涉及责任人,是否说明了责任事实; 5、根据本办法,依据责任事实,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在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有异议的,可进行实地核查。 (三)认定审批。审查结束后,要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认定审批次级、可疑、损失贷款,签署审批意见,实行授权管理: 第七条 审批结束后,总行向申请行下发《不良贷款认定审批通知书》,并退回附报材料,申请行据此对不良贷款形态进行调整,并妥善保管资料备查。 第三章 不良贷款认定的管理与检查 第十九条 不良贷款认定后,认定申报行要在1 个月内落实责任人清收, 1 个月后未清收的,认定申报行应将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报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第二十条 农贷会计对不良贷款要逐笔登记,建立台帐,支行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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