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不良贷款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 (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控制新增不良贷款,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不良贷款是指2011年 9月 1日以后形成的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
第三条 对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不因责任人岗位或职务变动、内退、退休、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而免除
第二章 新增不良贷款认定 第五条 新增不良贷款认定要坚持逐笔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 不良贷款认定程序包括认定申请、审查和审批
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不得参与不良贷款认定审查和审批工作
(一)认定申请
认定申请人是各支行的客户部
认定申请人的职责是:对已经符风险分类贷款标准的贷款,及时提出认定申请,全面、正确反映资产质量;提供事实清楚、真实可靠、全面完整、措施可行的认定申请资料、包括造成不良贷款的责任人及责任事实资料
支行农贷会计和负责任人进一步审核
(二)认定审查
认定审查由风险管理部负责
风险管理部应对认定审查的全面性、客观性负责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应签署审查意见
风险管理部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完整性、拟认定形态的正确性; 2、对次级、可疑、损失产生原因的分析的完整性; 3、清收保全责任及检查、管理、清收措施是否可行; 4、造成不良贷款是否涉及责任人,是否说明了责任事实; 5、根据本办法,依据责任事实,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在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有异议的,可进行实地核查
(三)认定审批
审查结束后,要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认定审批次级、可疑、损失贷款,签署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