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徽省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8号)精神,加强乡镇财政干部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能力建设、提高乡镇财政干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条 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充分调动参训学员的积极性,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二)统一组织,分片实施。统一制订培训规划,统一规范培训内容,统一标准考核验收,分片实施,分批培训。 (三)全员参与,整体提升。通过培训促进工作,通过工作检验培训效果,努力提高乡镇财政干部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条 全省乡镇财政干部每三年轮训一次,每次集中 2 培训不少于3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全省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按照南、中、北三个片区,由黄山市财政干部学校、合肥市财会成人中专学校、阜阳市财政干部学校分别承担具体实施任务。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培训规划和培训方案,确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编写教材,指导、检查、评估培训工作等。 第七条 调学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乡镇财政干部调学和组织管理。具体包括: (一)负责申报本地区乡镇财政干部年度培训计划; (二)按照省厅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组织选调本地区参训学员,指定领队人员; (三)参与培训需求调研、师资选聘和培训内容制订; (四)参与对培训点年度考评,监督培训点落实培训计划和任务; (五)负责落实培训经费,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第八条 培训点负责组织落实培训计划,制定教学管理、质量控制、教学方案、后勤保障等制度,选聘教师和开展教研活动等。具体包括: 3 (一)根据全省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工作部署和要求,具体落实培训计划和任务; (二)牵头负责培训需求调研和培训内容制订,不断改进和完善培训内容; (三)牵头负责教师选聘,开展教学研讨,不断改进和提高教学水平; (四)负责学员日常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学员的考勤、考核及结业证的发放; (五)负责培训质量评估,促进培训质量和培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