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出租评审办法 集团公司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办公用房管理,促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科研院所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建设、购置、租赁的办公场所、土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
第三条办公用房管理遵循依法合规、严格审批、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厉行节约、开发建设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负责各单位办公用房项目审批、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1
审批办公用房租赁方案; 2
审批办公用房建设、购置方案; 3
审批办公用房处置方案; 4
指导、监督和检查办公用房建设、购置、租赁工作; 5
审计、监察办公用房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办公用房的建设、购置、租赁和使用管理,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具体职责如下: 1
办公用房租赁报批、使用管理; 2
办公用房建设、购置报批; 3
办公用房相关的施工组织、安全管理等; 4
办公用房的资产管理、经营管理; 5
办公用房处置报批
第三章建设、购置和租赁 第六条租赁办公用房
新设立或没有自有产权办公场所的单位,原则上租赁办公用房
租赁的办公用房一般应选择普通商业写字楼
第七条建设、购置办公用房
建设、购置办公用房不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目的
确有建设或购置办公用房需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或确有特殊情况并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单位,可申请建设或购置办公用房: 1
辖区内有 3 个以上独立运行企业,单位本部员工集中办公人数在 40 人以上; 2
连续 3 年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生产经营指标; 3
当年未发生亏损,且近 3 年来无未弥补累计亏损; 4
有建设、购置办公用房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在同一地区办公的 2 个及以上单位,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