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的管理,促进物流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121号修正,以下简称《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海关对已取得境内公路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资格的运输企业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采取备案登记管理,即:由运输企业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以下简称注册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注册地海关审核同意后,由运输企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以下简称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登记手续。具体如下:(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运输企业,可为其分支机构申请跨关区备案登记:1.取得海关核发的《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2.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记录;3.所设立的分支机构须符合国家有关境内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条件的规定。(二)运输企业为其分支机构申请跨关区备案登记,需先向其注册地海关提供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及车辆办理海关手续申请表》(见附件1);2.运输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名册;3.运输企业公司章程;4.运输企业出具的承诺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担保书。经注册地海关审核同意,运输企业方可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的备案登记手续。(三)运输企业为其分支机构申请跨关区备案登记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1.运输企业《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2.注册地海关批注审核意见的《运输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及车辆办理海关手续申请表》;3.《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备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4.运输企业出具的承诺对其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担保书;5.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提交本款第1项和第5项文件时,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四)所在地海关比照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程序对运输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及相关数据的录入维护、年审、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反馈注册地海关。(五)运输企业自注册登记许可被撤销或注销之日起,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自动终止。二、已取得境内公路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资格的运输企业,可为其所属分支机构运输车辆向注册地海关申请注册登记。所在地海关根据注册地海关的审批意见及分支机构的备案情况,办理分支机构运输车辆备案登记数据的录入维护及相关监管证簿的核、换、补发等相关事宜。具体如下:(一)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运输车辆应当具备符合《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二)运输企业为其分支机构的运输车辆向注册地海关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三)注册地海关按照《办法》规定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对申请文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注册地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委托所在地海关对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运输车辆的监管条件进行验核。(四)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经所在地海关备案登记,且分支机构所属车辆已经注册地海关注册登记的,可向所在地海关申请跨关区备案登记。办理运输车辆备案登记时,分支机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1.注册地海关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2.《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备案登记申请表》(见附件3);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4.符合《办法》规定的车辆彩色照片2张。提交本条第1项和第3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所在地海关审核。所在地海关对上述文件审核无误后,根据注册地海关对运输车辆做出注册登记及分支机构给予备案的意见,办理相关监管证簿的核、换、补发等事宜。分支机构所属运输车辆驾驶员在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三、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运输车辆的更换、年审、注销。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所属车辆的更换、年...